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1、 《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第一责任人制度(试行)》已于二0一0年七月一日经区政府同意,现予印发,请各镇乡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。

2、区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单位认真贯彻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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